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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号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以本人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一般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摘要】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借款人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对借款人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出借人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

摘要2:【解读】施工资质出借人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施工资质出借人公章,《借款协议》上加盖施工资质出借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施工资质出借人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施工资质出借人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应认定诉争借款是实际施工人个人债务,要求施工资质出借人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质上并非公章本身代表了某种意思表示,而是因为盖章之人缺乏代理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1民终1181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1民终1181号
【裁判摘要】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非公司行政印章和合同专用章,该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商业交易,加盖该印章的结算单及欠条不能约束公司——本案中,存宝公司主张其与照宇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诉讼中提供了结算单及欠条为证,结算单和欠条上加盖了照宇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由刘某某1或其聘请的人员刘某某2的签字。对此,本院认为,照宇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非照宇公司行政印章和合同专用章,该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商业交易,存宝公司对此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加盖该印章的结算单及欠条不能约束照宇公司。刘某某1或刘某某2并非照宇公司工作人员,两人在结算单和欠条上的签名的法律后果,不能由照宇公司负担。存宝公司未和照宇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供货时也未要求刘某某1提供其能代理照宇公司的书面材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照宇公司没有参与,未确认刘某某1的行为。存宝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善意无过失地相信刘某某1或刘某某2具有代理照宇公司的权利,故存宝公司主张其与照宇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照宇公司应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如何认定效力?

摘要1:问题: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效力如何认定?
解读:(1)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非公司行政印章和合同专用章,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通常不能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商业交易,不能约束公司;(2)另外情形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或者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人有代理权或者代表权,或者有证据证明该项目资料专用章实际用于资料专用章以外的用途等除外。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