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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

摘要1: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2:【解读1】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删除“等价有偿”)。
【解读2】《民法总则》第6条删除《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等价有偿”之规定,而规定为“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注解3】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91号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乘人之危可撤销合同?

摘要1:问题:《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解读:(1)《民法典》实施后,“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如果“显失公平”才属于可撤销合同;(2)否则,仅以“乘人之危”而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仅以“显失公平”而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均不得主张撤销合同。

摘要2:【注解1】(1)根据原《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乘人之危”只要违背真实意思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情形,而是根据是否属于“显失公平”来确定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注解2】(1)原《合同法》第54条将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分别作为两类可撤销合同之情形;(2)《民法典》第151条改变《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乘人之危且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方可撤销(即单独乘人之危或单独显失公平均不属于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