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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执他字第14号函》(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
【摘要】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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