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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徐州××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主张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品质问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商品经营者如主张该商品不存在品质问题,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2

快递单上印制“货损免除条款”效力问题之简析

摘要1:【提示】
快递公司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在契约自由理念下,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诠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
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合同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些法院认为格式条款,因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而无效;也有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提供的货物格式托运单已提供“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觉得货物重要,可通过保价方式消除风险,故货物丢失后,未保价货物,只能依约定的最高额来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货物价值的举证,快递公司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在契约自由理念下,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诠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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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徐州××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市分公司、徐州××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产品标识为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销售者应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为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最低标准。如因产品标识记载的内容不真实而导致消费者受损,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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