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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裁判要旨】出借公章签约并担保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相对人。

摘要2:【解读】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

摘要1:【裁判要旨】“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源,卖方受委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由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加以保护。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