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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摘要1:【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规则】保险人代位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求偿权而起诉的,应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摘要2:【裁判要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法定的债权转移。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第三者,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诉讼,不应以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按保险人所代位的请求权性质来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5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指导案例26号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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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保险纠纷

摘要1: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319、再保险合同纠纷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23、保险费纠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摘要1:指导案例7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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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摘要1:【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2.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18-2020)之二: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摘要1: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18-2020)之二: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成道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美德胜气体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第三人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摘要】保险人代位求偿时不需要扣除保险人已经获取的再保险赔偿,可由保险人在追偿成功后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将追偿款返还再保险人——再保险制度是原保险人有效分摊自身所负担的风险的协议安排,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再保险是否影响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于合同相对性,尊重保险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意见及惯常作法,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时不需要扣除保险人已经获取的再保险赔偿,可由保险人在追偿成功后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将追偿款返还再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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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发布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摘要1:【目录】
一、化解民营企业特大债务风险,完善金融纠纷案件集约化专业化审理机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人诉大唐系企业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系列案
二、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三、国家发布明确禁止“挖矿”活动的监管政策后,当事人签订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胡兴瑞诉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
五、股东认缴出资未届期,却允许公司公示其已经实缴出资,则应以公示的出资日作为判断股东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缴出资日——广东兴艺数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等股东瑕疵出资纠纷案
六、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违反期货居间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期货居间人和对期货居间人疏于管理的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亚红诉陶××、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原则履行义务,存在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欺诈投资者行为,应根据过错程度,对投资者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卫××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八、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九、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主要条款主张权利,对方以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不一致抗辩的,应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深圳市衣支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十、综合运用预重整、实质合并、协调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解决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重整难题——隆鑫系十七家公司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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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被保险人的关联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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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指导案例25号的理解与参照:保险代位求偿案管辖

摘要1: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指导案例25号的理解与参照:保险代位求偿案管辖依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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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十:甲保险公司与王某、乙保险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网络投保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履行标准的认定规则

摘要1:【裁判要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为原则,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可区别性”,即是否达到可区别于保险条款中其他条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网络投保“免责条款”单独成篇,且投保人只有在阅读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投保操作的,该提示方式可达到在外观上明显区别于保险条款中的其他条款之程度,应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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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395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内容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范围为限;(2)保险合同签订前被保险人预先限制第三者赔偿范围的约定合法有效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及于保险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被保险人对造成事故的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根据长沙日立公司与迅安货运公司的约定,对运输途中出现的货物损失,长沙日立公司只能就“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和“惩罚性处罚”要求迅安货运公司予以赔偿。海上保险公司在向长沙日立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相应地代位取得长沙日立公司向迅安货运公司索赔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得优于长沙日立公司的权利。换言之,这一权利同样限制于“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和“惩罚性处罚”两类损失。迅安货运公司可以向长沙日立公司主张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向海上保险公司主张。鑫运九和物流公司系接受迅安货运公司的委托从事运输,委托人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自然及于受托人,故鑫运九和物流公司亦不承担责任。因此,海上保险公司无权要求迅安货运公司、鑫运九和物流公司连带向其支付因本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产生的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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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第38-41页】
【裁判摘要】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财产遭受损失,在承运人存在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允许托运人或其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选择侵权诉讼或合同诉讼。但是,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承运人仍然可以依据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抗辩。法院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效力、合同目的等因素确定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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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596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例精选(2011-2019)之六:甲保险公司诉丙代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保险人有权向有偿代驾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裁判要旨】车损险保险人向车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代驾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系代驾公司驾驶员重大过失所致,该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代驾公司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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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诉某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摘要1:【裁判要旨】物业公司是小区地下停车库的管理者,对停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负有检査、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因上述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火灾导致停放车辆的损失,因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止火灾具有过错,应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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