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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一终字第19号

摘要1:【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一终字第19号
【裁判要旨】股东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并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存续;法律亦未赋予公司在股东变更时享有“限制债权人确定债权而免除公司责任”的权利,公司变更股东后公告要求债权人限期确认债权并承担逾期后果,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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