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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3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38号
【提示】共同债权人受偿比例的认定。
【裁判要旨】两个以上债权人作为共同一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原则上应当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领款项,但如果债权人内部存在关于各自受偿比例的约定,且并未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摘要2:【裁判摘要】关于赵某某支付的7500万元福马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在万正公司和太行公司之间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万正公司和太行公司作为共同一方接收赵某某的付款,故在万正公司和太行公司之间,原则上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受领款项。但在本案中,从万正公司和太行公司提起一审诉讼的诉讼请求来看,被上诉人万正公司和太行公司之间对于股权转让后的价款支付,达成了万正公司先应得的股权转让款7700万元,从赵某某支付的第一期款项中先行受偿7500万元,余款200万元在赵某某后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受偿;太行公司应得的股权转让款3300万元,在赵某某第二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中受偿的约定。这一约定,系债权人内部关于各自受偿比例的约定,且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未损害债务人赵某某的利益。故上诉人关于赵某某尚欠万正公司福马公司股权转让款为2450万元、尚欠太行公司福马公司股权转让款为1050万元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当事人合法的补偿权益,应予保护;第三人获得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两债权人共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将全部债务偿还给其中一债权人,该债权人不将部分权益返还给另一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政府机关的请示报告仅是政府机关内部的公文运作,并未向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债权债务的确认。
【裁判规则】第三人将代为履行担保债务后约定将担保债务人以土地补偿权益形式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通知债务人,只要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应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摘要2:【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总第6辑),第156-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