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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摘要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摘要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
【摘要】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请示中提到,你省农垦系统职工都是城镇户口,垦区未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不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不能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合伙企业法》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目的在于防止参加合伙的公益性组织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发布日期:2014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修改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备注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修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摘要1:《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 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破产法》适用主体

摘要1:《破产法》适用主体:(1)企业法人;(2)其他法律规定的非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

摘要2:【注解1】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1)民办学校;(2)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
【注解2】农村合作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注解3】(1)《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和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的其他非企业法人;(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执转破“仅限于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包括非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摘要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摘要2:【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登记管辖;第三章 登记事项;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第八章 登记程序;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
【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摘要2:【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三章 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第五章 开业登记;第六章 变更登记;第七章 注销登记;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第九章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附 则
【备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22民初25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922民初254号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依此规定,供电人供电与用电人支付电费均为双方主动积极的行为。本案中,专业合作社生产用电虽来自供电公司运营的电能,却系专业合作社成员周某某自行将电线搭接于周X灯的电表(户号:7529705065)下方并牵往菇棚,供电公司机打电费发票显示“客户名称:X灯”、用电地址“古田县委会红桥头”,其基本信息与专业合作社没有任何关联。专业合作社未能提供其曾经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或供电公司另设电表、牵引电线的相关证据,即便供电公司在专业合作社违规用电方面存在监管不力、长期失察的疏漏,也不能据此认定供电公司与专业合作社之间已成立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二、专业合作社要求供电公司、第三人电力工程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根据本院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评判,供电公司与专业合作社之间不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专业合作社以合同违约之诉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专业合作社并非本案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其主体不适格。2.法庭调查确认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周X楷、周X、魏X玉、许X珍、周X云等五人,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程X钦、陈X榕并非该社成员,属于合作社成员且受断电影响的只有周X楷经营种植的7.17万筒。专业合作社只能在本社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以专业合作社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代表非合作社成员行使诉讼权利。3.本案的引发系第三人电力工程公司在承接宁德古田县改造工程中操作失误,电力缺相运行导致菇棚无法正常供水。在诉讼过程中,供电公司与电力工程公司对专业合作社主张赔偿的依据持有异议,专业合作社遂自行委托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菌筒成本进行评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专业合作社起诉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其自行委托鉴定违反程序规定;专业合作社出具给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委托书记载的评估内容及事项为“……菇棚(白木耳)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在价格评估结论书两次提及“因火灾事故涉损,致使供用电合同赔偿引发纠纷”显然并非专业合作社所称的笔误,而是有意为之。火灾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