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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4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475号
【裁判摘要】管某、凌云城公司主张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没有入选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故其在2012年5月31日作出上述鉴定意见时没有鉴定资格。经查,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的公告时间是2013年3月25日,本案鉴定时间为2012年,应适用2011年度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而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在2011年度的名册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第一条关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的规定,本案系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造价进行鉴定,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管某、凌云城公司认为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因未入鉴定机构名册而不具备鉴定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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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26号
【裁判摘要】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担保物权的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所说的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本案已查明,(2016)渝民初23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原债权人新华信托公司对中冶投资公司提供抵押的案涉房屋所在商住楼在内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7月27日,重庆高院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在建工程。凌云公司依据与新华信托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案涉全部债权和抵押权。杨×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且杨×自述案涉房屋系作经营使用,故杨×对案涉房屋也不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因此,杨×对案涉房屋主张权益,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其请求排除执行,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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