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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诉讼请求既有裁驳也有判驳能否一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摘要1:解读:对于当事人多个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于驳回起诉部分采用只在说理部分表述,在判决主文中一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吸收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537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李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法院在认为当事人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审理范围的情况下判决予以驳回确有不当,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该判项内容,改判驳回该项起诉。
【注解2】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作行政判决——(2017)最高法行申6897号:人民法院将原告对多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合并一案立案审理,并在审理和裁判中对每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实体判决和程序性驳回起诉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裁判文书中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以“行政判决书”作为裁判文书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