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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1: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摘要2:【注解】同一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限内主张补偿金后再次主张赔偿金,应当适用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参考案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再73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04行终48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04行终48号
【裁判摘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七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的规定,三明市人社局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权,依法履行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举报、投诉等法定职责,罗某某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三明市人社局投诉。罗某某因主张用人单位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为其办理过3个月的养老保险而向三明市人社局提交投诉书,其投诉事项属于三明市人社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的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罗某某与福建省三明市三农实业有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10年12月31日起终止,其于2019年2月18日向三明市人社局投诉,已明显超过法定的2年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三明市人社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明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决定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罗某某主张其向三明市人社局所请求的事项是追缴社保,不是请求查处,即罗某某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但实际欲解决的是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

摘要2:(续)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规定,罗某某的相关主张依法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