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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摘要1: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摘要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三终字笫24号

摘要1:【提示】
境外投资者没有在法定期间按照法定比例缴清出资的,该外资企业应当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者对其设立的外资企业没有投入注册资金和项目开发资金的,不享有真实、合法的公司股份权益,其转让该公司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裁判规则】
①出资人未向投资公司注入资金,投资公司实际上未形成法人财产,出资人不享有独资各的股权;
境外投资者未向外资企业投入资金,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外资独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虽依法取得了相关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没有按照规定在福长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不少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15%的第一期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时公司申请在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已自动失效。公司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或在其未主动办理的情况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公司不仅未予以注销,反而将公司转让出去,其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
【案件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1号(2005年4月28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三终字笫24号(2005年11月3日)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摘要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高民三(商)终字第26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高民三(商)终字第26号
【裁判摘要】由于涉及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参与经营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境外投资资质审查和规模准入制度,并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并颁发批准证书。因此被上诉人南市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与上诉人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境内的阿法拉克公司进行经营合作、承包投资,必须按照上述我国有关海外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办理。现被上诉人南市公司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境外个人即上诉人签订经营合同――10.17协议,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系无效合同。

摘要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摘要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2014年5月17日发布 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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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股权交易避税行为的认定

摘要1:【法律问题】如何准确理解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第四十七条有关“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之规定,对不从事实际经营且标的为对外披露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涉外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活动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官会议意见】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之规定的理解,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有关“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等情形作出合理解释。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