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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摘要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误工费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
未住院——医治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及医嘱休息时间。
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构成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否构成“持续误工”,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根据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每日误工费。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误工期评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据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且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对医嘱中建议休息时间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4.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鉴定时机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子受害人30日的合理期限。
5.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存在挂床、过度医疗、规避定残等情况的,不计入误工费赔偿范围。

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摘要1: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计算误工时间时,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摘要】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2款(备注:现第7条第2款)规定,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本案中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

摘要2:【注解】(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2)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定残日)前一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6.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50号
【裁判摘要】被侵权人系农民因伤修养期间应认定存在务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本案中,刘××系农民,具有劳动能力,应当认定其存在误工损失。即便刘××未能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刘××的误工损失。原审以刘××没有证据证实误工费损失从而不予认定,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刘××因患眼疾在竹市医院就诊的时间为2004年12月27日,刘××定残日为2007年12月5日。结合湖南省2007年度农业年平均工资为10632元的事实,本院核定刘××的误工费损失为31275.80元(10632元÷360天×10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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