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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288号]陆某某等抢劫案——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摘要】构成如何抢劫,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一是“户”的范围。“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裁判要旨】进入他人作为赌博场所的住所劫取参赌人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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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入户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是否影响对其入户抢劫的认定?
【要点提示】入户抢劫中的“户”是一种客观存在,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如何,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
【裁判要旨】在抢劫案件中,对户的理解存在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裁判规则】入户抢劫中的“户”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评价不影响对“户”的确认。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5)泗刑初字第153号(2005年7月12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刑二终字第35号(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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