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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摘要1: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法律文书。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时即产生合同上的要约效力。

摘要2:【注解1】投标法律性质应为要约——(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即开标时)要约生效(非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不丧失其投标保证金;而在投标截止时间至确定中标人期间内投标不可撤销,如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则丧失其投标保证金)。
【注解2】投标要约生效后投标失效情形——(1)投标人或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拒绝;(2)投标有效期届满;(3)投标人未同意或未按招标人要求延期投标有效期;(4)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变更;(5)招标人终止。

【笔记】招标人对哪些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摘要1:解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包括以下3种情形——(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不论是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还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招标人都应当拒收投标文件;(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注释】(1)两阶段投标中第一阶段没有提交技术建议方案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3款);(2)邀请招标项目中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或者电子投标文件而是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其密封性难以防止投标文件信息内容的泄露,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应当拒收。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