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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以依据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于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应当证明房产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的行为,并且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13号
【提示】转让股东撤销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得损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新71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股权转让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当事人未如实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股权转让的真实条件,公司其他股东知情后起诉主张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在表明放弃转让的同时又与受让股东达成转让协议,对其股权是否转让及转让条件作了多次反复的处理。受让股东为继续经营公司,两次按照转让股东的合同行为准备价款,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均被转让股东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转让股东虽然合法持有股权,但其不能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在此情形下应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裁判规则】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撤销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得损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摘要2:【解读1】股东未如实告知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知情后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如实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股权转让的真实条件的,其他股东在知悉股权转让的真实条件后,有权按照真是的转让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转让股东滥用反悔权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典型案例。
【解读3】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可以享有反悔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1】债务人转让的房产虽不是当事人的抵押物,但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及受让人、再受让人提起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
【裁判摘要1】债务人转让的房产虽然不是当事人的抵押物,但债务人确系当事人的债务人,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与其他两个公司(系受让人、再受让人)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于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证明债务人与其他两个公司的房产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行为,并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裁判意见1】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①依据合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须证明当事人主观恶意串通);
②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证明义务只限于结果证明/无须当事人主观恶意的证明)。
【提示2】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已有抵押担保,在其怠于行使抵押权,尚无客观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恶意串通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行使的无效合同的请求权构成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干涉。
【裁判摘要2】债务人转让的房产系抵押物之外的财产,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处分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已有抵押担保,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包括抵押权,尚无客观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行为时恶意串通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行使的无效合同的请求权构成了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干涉。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4条,认为债权人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法条的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