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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

摘要1: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已无必要时,由受诉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解读1】对于身份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无条件终结诉讼:(1)离婚案件;(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3)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解读2】对于其他非身份关系案件一方死亡的,有条件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

摘要2:【注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项规定,追索扶养费的案件,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5.对于追索扶养费的案件,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笔记】行政协议约定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诉讼权利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行政协议约定自愿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政协议不因此无效。

摘要2:【注释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386号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最终认定协议约定自愿放弃诉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因此无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2)协议约定自愿放弃诉请并不导致当事人诉权丧失,并不因此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注解2】(1)虽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条款并不违法,但并不因此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2)法院应当是基于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的协议合法有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笔记】逾期缴纳诉讼费用是否裁定撤诉?

摘要1:解读:(1)经法院通知后逾期拒不缴纳诉讼费用,裁定按撤诉处理或者撤回申请处理;(2)经法院通知限期缴纳后逾期缴纳诉讼费,按照撤诉处理(部分观点认为认为不存在拒不缴纳不以撤诉处理)。

摘要2:【解析1】(1)公告费属于诉讼费,逾期缴纳公告费可以裁定撤回申请。(2)另外观点认为: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不能径行适用民诉法解释213条的规定;但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其不交纳公告费导致诉讼程序的搁置是原告不履行相应义务造成的,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解析2】(1)原告应当自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起缴纳案件受理费;(2)原告在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缴纳,法院应当通知其缴纳;(3)原告逾期缴纳且经法院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法院才能裁定案撤诉处理。
【注解1】
(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期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期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
A.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B.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3)申请费交纳期限: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注解2】逾期不交纳(包括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1)由法院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2)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注解3】根据上述注解1、注解2规定之顺序:(1)由法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2)逾期未交纳,由法院指定期限交纳→(3)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