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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4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45号
【裁判摘要】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可扣减因政策性原因获得的补偿款项——因纠纷起因为鲁丽公司的违约行为,诉讼中如无政策性关停,全部责任都将由鲁丽公司承担,故对兴业公司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30日的利润损失,仍应由鲁丽公司承担,但可扣减兴业公司因政策性原因获得的补偿款项。根据本院再审新查明的事实,兴业公司因涉案机组被关停获得了补偿款300万元,该款应从原审确定的鲁丽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而兴业公司获得的奖励资金42.2万元,因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的性质为损失补偿款,故鲁丽公司要求从计算的损失中扣减的请求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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