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机动车损害责任主体
摘要1: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无
摘要1: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无
摘要1:——涉案车辆虽是因被非法出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
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唯一的规定,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强险的保险标的为机动车,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身份对于保险人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没有影响。
②车主将机动车送往机动车修理单位维修后,即丧失对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获取权,在此期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挂靠单位对于肇事车辆暂时不再享有运行支配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