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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一、一般规定;二、受理与管辖;三、诉讼方式;四、虚假陈述的认定;五、归责与免责事由;六、共同侵权责任;七、损失认定;八、附则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株中法民一申字第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系人事档案丢失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之一种。再审申请人必须承担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过错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且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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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共分八个部分,即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计37条。涉及了审理该类民事赔偿案件的所有程序和实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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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

摘要1:【案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
【提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黄某某等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摘要1:——民事合同一方不能对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裁判要旨】买卖、租赁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民事合同相对方侵权行为产生民事侵权纠纷,其与民事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对民事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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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的请示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119号)
【摘要】本案属于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该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许隆富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许隆富请求芜湖长江轮船公司赔偿其因该公司诬告、报复造成人身、名誉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人民法院对许隆富的起诉应予受理。

摘要2:【要旨】对劳动争议的界定应立足于争议主题和劳动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人民法院在对劳动争议进行立案审查时,应限于形式审、程序审,不能将实体审理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0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077号
【裁判摘要】起诉期限利益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体现法律不保护“睡眠的权利";另一方面亦作出例外规定,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本案中,王某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昆明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昆明市政府告知系其他村民拆除,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直至2015年12月25日王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其房屋系高新区管委会拆除,进而提起本案之诉。王某在案涉房屋拆除后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与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具有密切联系,该期限利益不应当因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王某自2010年10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至2015年12月2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新的证据之间的期间依法应当扣除。在获取新证据之后,王某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具有合理性,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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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8号

摘要1:【法律问题】著作权人起诉主张侵权人侵害多项著作权的管辖法院确定。
【裁判观点】著作权人起诉主张侵权人侵害的多项著作权是基于同一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以上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首先,关于本案是否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本院认为,基于三维家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本案可以认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诉侵权软件,由此可见,群核公司涉嫌实施了将被诉侵权软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本案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其次,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群核公司上诉提出,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本案三维公司请求保护的是整个软件的著作权,而并非单一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规定。对此,本院认为,群核公司关于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这是其一;其二,群核公司在其网站提供的被诉侵权软件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供相关公众下载使用,本案据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也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其三,三维家公司起诉主张群核公司侵害的多项著作权是基于同一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因此,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最后,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本案中,被侵权人三维家公司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内,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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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摘要1:【法律问题】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
【裁判观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较高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的判断因素应聚焦于专利效力本身的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错误”。

摘要2:【裁判摘要1】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首先,关于提出保全申请时专利权人的审慎程度。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行政部门在授权程序中仅予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司法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的效力稳定性相对较弱。动一公司本应在申请冻结朗辉公司银行存款前及时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向法院提交该报告以证明其专利效力稳定性。但动一公司却在冻结200万元银行存款后才提出前述申请,其申请时点有不妥之处。其次,关于采取保全措施后涉案专利的效力稳定性。根据2017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虽然该评价报告本身未否定涉案专利效力,但该报告进一步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缺乏稳定性。再者,关于专利权人知晓涉案专利效力稳定性程度后的行为。动一公司在获取该评价报告后本应根据诚信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但动一公司直至本案二审程序终结后才申请解除,该长期不作为进一步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其行为具有明显可责性。最后,关于涉案专利的最终效力。动一公司在关联诉讼中主张保护的全部权利要求均被无效,该最终行政决定再一次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的稳定性存在较大瑕疵,也因此反映出动一公司申请冻结朗辉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有失审慎。综上四点,动一公司申请冻结朗辉公司200万银行存款且未及时申请解除的行为违反了前述审慎原则,应被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项下的“申请错误”。
【裁判摘要2】保全银行存款错误的损失为贷款利息减去活期利息之差额——在该款项被冻结期间,朗辉公司必须支出的全部贷款利息减去被冻结款项活期利息之差额即属朗辉公司的净损失。在冻结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被认定为错误申请的情形下,该损失应当由错误申请人动一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