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日期: 01-01 11:10 作者:陈其象律师 标签: 贪污罪 受贿罪 共同犯罪 特殊身份共同犯罪 摘要1:[第30号]苟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虽然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