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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摘要1:《工伤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题】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用餐,如果不能认定中午餐时及用餐后便处于下班休息的状态,通常认为职工在单位食堂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单位食堂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中午去食堂就餐每个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因此,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时间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如果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提示】工作期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①《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年6月3日)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年7月11日)是以发病原因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引起作为认定标准;②《工伤保险条例》以在48小时以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似有鼓励48小时内死亡的道德风险,该规定极其不合理,广受争议;但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仍然没有做出修改,只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摘要2:【注解1】(1)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回到宿舍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渝行再1号;(2)职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注解2】如何确定视同工伤中”48小时“起算时间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非病发时间、非入院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
【注解3】长途客运班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辽行申1162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辽行申1162号
【裁判摘要】脑出血的原因既可能是“原发性”也可能是“诱发性”,无法排除因工作原因诱发脑出血摔倒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证据不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脑出血和摔倒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在于程××突发脑出血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导致。由于脑出血的原因既可能是“原发性"也可能是“诱发性",而用人单位葫芦岛华兴锆钛有限公司在工伤调查核实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程××系“原发性"脑出血,亦未向葫芦岛市人社局提出对程××突发脑出血的病因鉴定申请。在此情况下,原一、二审法院认为无法排除程××系因工作原因诱发脑出血摔倒的情形,从而认定葫芦岛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其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葫芦岛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亦无不当。

摘要2:程某某诉撤销不予认定工伤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14行终5号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经查,本案各方当事人对程××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脑出血和摔倒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程××突发脑出血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即程××的脑出血是“原发性”还是“诱发性”。关于两名上诉人认为程××系疾病不是受到伤害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函待程洪××脑出血的原因确定为“原发性”还是“诱发性”后,才能判断程××突发脑出血的性质是“疾病”还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脑出血这样的伤害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程××认为系工伤,葫芦岛市华兴锆钛有限公司认为系自身突发脑出血摔倒,故葫芦岛市华兴锆钛有限公司在上诉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过程中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程××突发脑出血的原因系其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亦未向人社局提出申请就程××所受伤害进行病因鉴定,故无法排除工作原因诱发程洪国脑出血摔倒的情形,程××的住院病历不能证明程××脑出血的原因为“原发性”还是“诱发性”,上诉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