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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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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指导案例31号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 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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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诉陈×、嵊泗县××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判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丧失,应综合考量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人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但诸多严重违法航行行为(如无证航行、超航区航行、不办理签证航行、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等)的集合和长期、屡次或反复实施,可能足以推定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身具有重大主观过错。因此,对于严重违法航行的,应当综合行为的内容、性质及违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责任人是否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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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的分公司之间可否相互起诉

摘要1:【要旨】两家分公司属于实体法上的其他组织,与法人、自然人并列,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和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还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纠纷是独立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1)分公司作为其他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民事责任后先以自己名义、自己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清偿的,由其设立人即总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分公司只有在自己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时,才存在主体合一、债权债务混同的问题。本案中,总公司并未明确两家分公司债权债务混同,也无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故应认定两家分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
(2)此外,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分公司相互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可以排除司法管辖的公司内部自治范围,应根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作出判断。本案所涉事项是保险人代位求偿以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非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法院应予受理,并在审理后作出判决。

摘要2:【解读】同一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提起诉讼的事项非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