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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行政协议?2.什么是行政协议范围及排除范围?3.什么是行政协议诉讼原告与被告?5.什么是协议外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6.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反诉?7.什么是行政协议选择管辖?8.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行政协议诉案件讼请求?10.什么是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11.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12.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和行政协议生效?13.什么是行政协议撤销权?14.什么是行政优益权?15.什么是行政协议解除?16.什么是行政协议抗辩权?17.什么是行政机关违约责任?18.什么是行政协议补偿义务?19.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调解?20.什么是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21.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22.什么是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无效?23.什么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

摘要2

行政机关违约责任

摘要1: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行政协议预期违约责任: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行政协议未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而行政机关未按期履行协议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19 年第 32 次法官会议纪要,载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年版,第 25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