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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商外终字第005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商外终字第0050号
【裁判要旨】认定公司商业机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联;二是第三人有给予公司该商业机会的意愿;三是公司对该商业机会有期待利益,没有拒绝或放弃。

摘要2:【解读1】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明知案涉业务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仍然将该业务交给其关联公司经营,拒不将涉案业务带来的收益交给公司,构成侵权,应当予以赔偿。
【解读2】关联公司为另一公司董事全资控股的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另一公司董事或者与董事是夫妻关系,关联公司对涉案业务属于另一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当是明知的,应当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