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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民族经济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1: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民族经济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未约定计费的,依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105号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双方未另行约定上述增加工程量价款及其计算标准。一审判决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干价以及变更签证确定工程总造价,没有违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决算为合同包干加签证的原则,义务不妥,应予维持。
【裁判摘要】民族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未与兰州二建签订书面协议,提出将下沟.A2楼由原设计的八层框架变更为九层,兰州二建也实际完成了该加层部分工程量,使下沟A2楼建筑面积由原来合同约定的7000平方米增加到8041.26平方米,但双方未另行约定上述增加工程量价款及其计算标准,一审判决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干价每平方米630元以及变更签证确定工程总造价,没有违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决算为合同包干加签证的原则,亦无不妥,应予维持;兰州二建提出应按每平方米780元计价,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规划院于1996年12月8日取得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2000年6月7日补办了施工许可证,故兰州二建以作为联建合同中投资方的民族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民族公司与兰州二建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为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摘要2:【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大系》(民事卷-2001年卷),第391-395页】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抚民一终字第45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抚民一终字第45号
【提示】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裁判摘要】持有A2驾照驾驶运输性拖拉机属C3车型属无证驾驶。

摘要2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摘要1:答:(1)《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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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2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240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基于首封而应优先受偿的金额应以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为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秦海鹿业公司基于首封而应优先受偿的金额是否以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保全金额或范围应当予以明确具体,保全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时亦应以申请人申请的保全金额或范围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中,秦海鹿业公司向宝鸡中院申请对城建公司名下价值310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宝鸡中院根据其申请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保全裁定,明确查封城建公司位于××的房产。由此可见,秦海鹿业公司申请法院保全查封的财产对象包括案涉A2-A8房产,但财产价值范围明确限定在3100万元。经外经贸公司申请保全,宝鸡中院于2018年12月16日轮候查封A2-A8房产。轮候查封的时间在秦海鹿业公司申请执行之前,即在秦海鹿业公司申请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查封之前。在保全查封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之前,查封的价值范围系明确限定在保全裁定确定的3100万元。因此,在外经贸公司申请的轮候查封之前,秦海鹿业公司申请的首查封价值限制在3100万元。为确保各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公平受偿,秦海鹿业公司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基于首封先受偿的效力也只应及于3100万元,否则将损害轮候查封债权人外经贸公司的期待利益和公平受偿权利。因此,秦海鹿业公司关于其受偿的范围不应受保全金额限制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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