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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吉24刑终42号
【裁判摘要】龙井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于2013年末至2014年期间,为帮助某某限公司、代某某、赵某某等民事原告,在与某某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达到改变诉讼管辖地、提高诉讼标的、使与民事诉讼本无关联的某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等目的,利用郑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公司公章、法人章、耀天某公司公章、图们某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伪造还款计划、工程量决算确认单、工程施工合同等,作为证据使用,致使上述民事案件错判。

摘要2:2017年11月份律师协会惩戒工作通报
9.吉林省律师协会给予孙某某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6年12月25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因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孙某某律师(执业证号:12202200911268184)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规定,吉林省律师协会给予孙某某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什么要求?

摘要1:答:(1)遵守法律法规;(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5)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6)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7)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