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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26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善意履行行政承诺——行政机关在已就特定事项对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应当以实现该承诺作出的目的为原则,合理、善意地作相关行政行为。
【裁判摘要】关于协议出让的价格,虽然郑州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会议纪要及其与和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中,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行政机关已就特定事项对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应当以实现该承诺作出的目的为原则,合理、善意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本案中,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国土局只有在郑国用(2011)第0417、0421号宗地出让时将涉案的15.83亩土地一并或尽快出让给和谐公司,才符合郑州市政府会议纪要中“相关土地采取与球场打捆方式……相关部门依法加快办理手续”的要求。而从土地本身的实际利用状况来看,案涉15.83亩土地在规划上与郑国用(2011)第0417、0421号宗地同属A5-02号地块,系A5-02号地块的出入口,本就应与郑国用(2011)第0417、0421号宗地一并挂牌出让,但是由于再审申请人的原因一直未予出让,在此情况下,因地价增长带来的损失,不应由和谐公司承担。故,原审法院判定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国土局按照和谐公司2011年7月7日取得A5-02号地块中郑国用(2011)第0417、0421号宗地的出让价格,以协议方式出让涉案的15.83亩土地并无不当。

摘要2

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哪些人员?

摘要1:答:(1)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摘要2:解析:根据《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