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摘要1:【要旨】“带车求职”是一种劳动者提供生产工具的具体情形。司机虽然自带车辆,但是仍然每天定时到公司处接受业务安排,在公司的指挥下展开业务活动,营运所得亦归公司,司机只是按照出车次数或里程等计算报酬,那么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司机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而是有业务时接受公司安排的业务,无业务时则自由活动,或者承接其他业务,此时双方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具体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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