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撤销权能否将债务人的相对人追加为第三人?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债务人的相对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相对人为第三人。——备注:已经被《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修改。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1)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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