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交易习惯?

摘要1: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注释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释2】特殊地区(行业)交易习惯只要求“交易对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摘要2:【注解】交易习惯与任意性规范哪个优先适用?——(1)当事人约定依照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交易习惯可以表明当事人“另有约定”,交易习惯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2)当事人并不知晓特殊地区(行业)习惯的交易习惯,则任意性规范优先于交易习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