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还是2年?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之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包括视为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非2年)。
【解读】《民法典》实施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一律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执行担保的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摘要2:【注解1】《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期间推定区分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1)没有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注解2】《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不再区分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一律将保证期间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