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不服稽查局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何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摘要1:解读:(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2)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非以税务局下属稽查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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