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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服稽查局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何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摘要1:解读:(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2)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非以税务局下属稽查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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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某某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行政征收纠纷案——对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避税行为应适用实质课税主义原则

摘要1:【裁判要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重大税务案件由税务稽查局报请所属税务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并以其所在机关名义作出决定”的规定,构成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由税务稽查局查处”规定的扩张解释,司法审查应予尊重并作出肯定性评价,以体现税收公共政策的导向性。对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避税行为,依实质课税主义原则,应以实际情况作为课税的基础,对不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的发票不予认可。
【案号】一审:(2012)通行初字第0045号;二审:(2013)通中行终字第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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