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权人能否拒收债务人以商业承兑汇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摘要1:解读:在未明确指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以背书转让或签发电子商务承兑汇票的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注释1】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拒收商业承兑汇票,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并不违法——(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不得拒收商业承兑汇票,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拒收商业承兑汇票;(2)相比于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高;(3)《民法典》第511条第5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付款比商业承兑汇票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收回合同款的合同目的。
【注释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仅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1)原则上债权人无权拒收商业承兑汇票;(2)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出票人和承兑人已经出现大规模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或者债务人迟延付款的,则债权人有权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参考案例: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3民初1959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3民终18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0891号
【注释3】法律文书可以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明确约定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付款)。

摘要2:【注解1】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债务人以背书转让或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债权人拒收构成违约。——参考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6002号
【注解2】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包括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等多种方式,债权人有权选择结算方式而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参考案例: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183民初435号
【注解3】原告胜诉后可否拒绝被告以商票履行判决义务?| 在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指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以背书转让或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参考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10执复65号;其他参考案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渝0116执异152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13执复146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