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拒收商业承兑汇票

【笔记】债权人能否拒收债务人以商业承兑汇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摘要1:解读:在未明确指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以背书转让或签发电子商务承兑汇票的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注释1】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拒收商业承兑汇票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并不违法——(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不得拒收商业承兑汇票,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拒收商业承兑汇票;(2)相比于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高;(3)《民法典》第511条第5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付款比商业承兑汇票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收回合同款的合同目的。
【注释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仅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1)原则上债权人无权拒收商业承兑汇票;(2)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出票人和承兑人已经出现大规模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或者债务人迟延付款的,则债权人有权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参考案例: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3民初1959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3民终18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0891号
【注释3】法律文书可以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明确约定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付款)。

摘要2:【注解1】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债务人以背书转让或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债权人拒收构成违约。——参考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6002号
【注解2】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包括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等多种方式,债权人有权选择结算方式而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参考案例: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183民初435号
【注解3】原告胜诉后可否拒绝被告以商票履行判决义务?| 在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指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以背书转让或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参考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10执复65号;其他参考案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渝0116执异152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13执复146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28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3民初195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背书转让或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如出票人或承兑人已经出现票据逾期兑付情况,债权人有权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关于支付方式,也即双方争议之处,即在合同约定以全额商票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无权利主张被告以货币方式支付货款。本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全额商票,但并未明确由谁出具,即便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商票出具人为发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但现在工程因发包单位原因停工建设,而发包单位开具商票已无法承兑,在此情况下原告继续领受已无法实现取得货款的合同目的,故其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方式支付未付货款。被告关于继续以背书转让发包单位出具的商票方式支付货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183民初43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包括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等多种方式,债权人有权选择结算方式而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支付货款的方式是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只是《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如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按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的12%支付原告贴现补偿款,贴现款被告需以现金方式付款。故根据《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对被告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原告应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接收,且即使原告同意被告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商票贴现补偿款被告仍需以现金方式付款。因此,虽然被告曾开具了金额54054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来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全部货款及贴现款,但对此原告有权拒收。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能以其他方式付清价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