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追偿?

摘要1:解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2)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解析:(1)《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仅应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1】用人单位追偿权:(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追偿权;(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3)《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未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4)《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属于新增加重义务规定)
【注解2】雇主追偿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已经删除);(2)《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未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2)第1192条第1款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