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东代偿公司债务能否视为对公司出资?

摘要1:解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出资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股东向案外人借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不应直接视为对公司的出资。

摘要2:【注解】股东为公司代为支付相关款项不能视为履行出资义务。——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民终7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