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股东代公司支付款项

【笔记】股东代偿公司债务能否视为对公司出资?

摘要1:解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出资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股东向案外人借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不应直接视为对公司的出资。

摘要2:【注解】股东为公司代为支付相关款项不能视为履行出资义务。——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民终732号

【笔记】股东日常对公司投入能否认定为股东出资?

摘要1:解读:(1)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的出资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出资;(2)股东对公司的投入不能等同于股东出资,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出资方式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出资。

摘要2:【注解1】(1)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一致约定的方式出资,股东即使存在对公司投入也不能认定为出资;(2)股东代公司支付款项通常不能认定为股东出资款。
【注解2】公司承建项目资金投入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功能、作用上存在重大区别,即便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超出其认缴的出资也不能仅因此而免除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