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备注】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摘要1:【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如何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

摘要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管理,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现予公布。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