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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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年2月3日)
【摘要】
一、“有关部门”是指依法履行邮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和地区邮电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涉及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列举行为的现行有效或者为了完善法律规范重新制定、修改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
三、“予以处罚”是指依据上述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进行处罚。
总之,邮电管理局作为地区的通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通信行政管理职能,正确、严格地依法行政和执法,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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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的批复

摘要1: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
【摘要】
一、“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是指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明确列举的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随着邮政工作发展变化而新出现的行为。
二、“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擅自改变邮政设计或者配套建设不合格的邮政设施的;(二)已建成的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或者将已建成的上述设施改作它用的;(三)未征得邮政企业同意,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四)未受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五)擅自生产、销售未经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监制的明信片和通信用信封以及其他邮政通信用品用具的;(六)擅自销售利用邮资凭证加工制作的制品的;(七)冒用邮政企业名称、企业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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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摘要1: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1997年8月29日)
【摘要】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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