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14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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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1997年8月29日)
【摘要】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摘要】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文章摘要2: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1997年8月29日)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目作出解释的请示》(粤邮法[1997]6号)收悉。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对《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