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11-02 10:0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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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摘要】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摘要2:
摘要1:指导案例89号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关键词】行政/公安行政登记/姓名权/公序良俗/正当理由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摘要2:无
- 日期: 06-23 08:3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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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户籍行政登记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答复(2014年11月28日 〔2010〕行他字第127号)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请你院按照该解释的意见办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