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
摘要1:四川通信服务公司与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金河支行、四川金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
摘要2:刘敏:《“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0-372页。
摘要1:四川通信服务公司与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金河支行、四川金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
摘要2:刘敏:《“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0-372页。
摘要1:【要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部分偿还旧贷,虽然新贷贷款用途系购买设备,旧贷亦系购买设备产生,在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用途变更的情况下,保证人在旧贷偿还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旧贷存在共同连带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其被连带追偿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份额。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四川通信服务公司与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金河支行、四川金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