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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推定

摘要1: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指因果关系本来应由受害人证明,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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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6515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6515号
【裁判摘要】因违法使用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非环境污染诉讼,但在违法行为性质上与环境污染行为具有同质性,应当类推适用环境污染诉讼规定的举证责任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经公安机关鉴定结论可知,张××1喷洒的农药含有唑草酮,进而导致了自家苹果树的树花和树叶枯萎。而张××2和万××家的苹果树与张××1家的相邻,且出现了同样的症状。本案侵权损害之因果关系应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农药的违法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禁止之行为。本案系因违法使用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非环境污染诉讼,但在违法行为性质上与环境污染行为具有同质性,应当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在没有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时,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定因果关系,需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在前,损害结果在后。......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3.违法行为人可举证推翻因果关系之推定。......综上,本案具备因果关系推定之条件,而且苹果树受害的原因就在于不适当使用唑草酮造成的,可以认定张××2与万××的苹果树遭受损害与张××1喷洒农药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摘要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112号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第40-44页】
【裁判摘要】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2:【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112号
【注解】职工工作单位变动不改变职业病工伤认定。
【注解1】(1)工伤的核心在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2)对于职工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无附加其他条件,即并未明文设定职工须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限制条件。(3)对于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职业病职工的用人单位限定于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工作单位,相反,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的所在单位即负有作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等法定义务,亦即工伤保险条例认同其为职业病职工用人单位。
【注解2】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情况,该条确立了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推定的责任承担原则。但在2011年修正时,此条被删除。原第五十三条被删除的背景之一是“老工伤”问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将老职业病病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是政策所在和国家强制性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才删除了原五十三条,而增加了第六十条,即“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这意味着,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前的职业病病人均应纳入统筹,只有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后,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才应自行承担职业病病人相关保障责任。这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