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公司股(东)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6条

摘要1:1.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未获审批,只能确认出资——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诉讼期间未获得审批机关同意的,法院只能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合同应为有效——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嗣后转让股权的,如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事实,则转股协议应认定有效。
3.股权转让价款约定不明,应依意思表示等综合认定——转股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不明确的,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综合判断,对真实价格作合理认定。
4.强制离职股东股权转让,股权价值确定应妥善处理——章程可规定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但“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有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及他人财产权利。
5.对抽逃出资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6.两份章程,一次弃权,均不能证明股东丧失表决权——股东放弃表决权,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股东在某次股东会放弃行使表决权,并不代表股东在每次股东会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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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未获审批,只能确认出资——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诉讼期间未获得审批机关同意的,法院只能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摘要1:【要旨】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诉讼期间未获得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法院只能确认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案例】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8号《论选择法律适用规范阶段的识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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