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1:[第135号]康某某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利用熟悉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便利,采取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以欺骗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保管权,而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