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
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第806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1)发包人合同解除权: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合同解除权:A.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B.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法律后果:A.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B.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