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经初字第1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1

摘要1:【要点提示】债权人以保证人为被申请人,以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尽管被法院以公证程序违法为由确定不予执行,该行为也应当认为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债权人强制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亦构成时效中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就保证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认定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规则】债权人就保证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义上亦可认为是诉讼,虽不发生保证期间中断的问题,但至少表明其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至于法院审查公证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事实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经初字第116号(2002年7月19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103号(2002年12月9日)

摘要2:无